EB-5 贷款模式与股权模式有何不同?
EB-5 投资的两种最常见模式是债务投资或优先股投资。
在债务模式中,EB-5 投资者对项目的 NCE(新商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然后将集合的 EB-5 资本贷给项目的 JCE(创造就业企业)。与股权相比,债务模型通常具有有限期限、延期选择权、本票以及更高的还款优先权。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区域中心通过债务模式筹集资金并从中获利,因为它们通常向 EB-3 投资者支付不到 5% 的费用,并以 1-5% 的利率将 EB-8 资本贷给开发商。这种模式可能会增加 EB-12 投资者无法获得全额投资的风险,因为区域中心在 EB-5 投资者得到偿还之前已添加到项目中并收到了高昂的沉没融资成本。
在优先股权模型中,EB-5投资者对项目的NCE进行股权投资,NCE通常与JCE是同一实体,因此,投资者是项目的股权所有者。优先股通常没有有限期限,与普通股相比具有更高的还款优先权,并在项目盈利或可以维持此类分配时收到付款。该模型可以显着降低 EB-5 投资者无法偿还全部资本的风险,因为它不会因高沉没成本而给项目现金流带来负担,而是为项目提供了更大的成功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