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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中心是美國政府許可的實體,匯集 EB-5 投資來為項目提供資金。 通過區域中心投資 EB-5 項目的優勢在於,除了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之外,還能夠計算間接和潛在的就業機會創造。 大約 95% 的 EB-5 申請人通過區域中心投資項目,因為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減輕了每個投資者沒有足夠就業機會的風險。 對於 EB-5 投資者來說,此途徑是一種被動解決方案。
儘管大多數申請人通過區域中心投資 EB-5 項目,但也有一些投資者選擇獨立投資者途徑。 這條道路需要積極參與項目或業務。 這些類型的 EB-5 項目只能算直接創造就業機會。 對於希望積極參與其業務或項目的 EB-5 投資者來說,這是一條最佳途徑。
要獲得成功的 EB-5 申請,需要實現三個目標。
1: 資金來源及途徑
這是要跨越的第一個障礙。 EB-5 投資者必須向 USCIS 證明 I-526E 請願書表明,用於投資的資金是根據美國和相應外國法律合法獲得的。 此外,EB-5 申請人必須有明確的途徑來接收資金並以他或她的名義對項目進行投資。 每個國家/地區在驗證資金來源和路徑時都有其獨特的方面,因此 EB-5 投資者與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合作以促進這一過程至關重要。
2、風險投資
這是要跨越和維持的第二道坎,直到形成I-829已向美國移民局備案。 EB-5 申請人必須對項目進行股權投資。 投資必鬚麵臨收益或損失的風險。 這並不意味著項目有風險,而是無法保證 EB-5 資金的償還。 當 EB-5 投資者提交 I-829 申請時,他們就有資格獲得投資回報。 雖然該計劃沒有任何保證,但償還資金的最佳保證是區域中心的往績記錄。 投資者應尋求與已全額償還所有合格項目的 EB-5 投資的區域中心合作。
3. 創造就業
這是 EB-5 流程中要跨越的最後一個障礙。 當移民律師提交 I-829 表格(投資者要求取消條件居民身份條件的申請)時,律師必須包括已分配給投資者的就業機會。 每個 EB-5 投資者必須至少擁有 10 個分配給其名下的工作,才能獲得 I-829 申請的批准,從而獲得永久綠卡。
1992年,美國國會設立了區域中心試點計劃,通過EB-5計劃進一步鼓勵外國投資美國。 區域中心 EB-5 項目的主要優勢是計算通過項目支出創造的潛在和間接就業機會。 大多數情況下,間接和潛在的就業機會創造相當顯著,創造的就業機會數量要高得多。 這為滿足移民要求提供了一條更安全的途徑。
區域中心是指在特定地理區域內有針對性投資計劃的私營商業企業、公司或區域政府機構。 美國 EB-5 計劃反映了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其他國家/地區其他成功、長期存在的投資移民計劃。
休斯頓 EB5 是美國移民局指定的區域中心,專注於我們的讚助商 DC Partners 確定的投資機會。 合格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位於目標就業和農村地區的項目。 使用 USCIS 批准的就業創造方法,休斯頓 EB5 開發並維護詳細的經濟報告,以衡量和驗證 EB-5 項目的直接、間接和誘發就業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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